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与 重点产业园区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8〕8号)

(内附)推进协同发展重点产业园区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重点产业园区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与重点产业园区的协同发展,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深化改革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推进辽宁乃至东北老工业基地开放创新、振兴发展意义重大。为加速推进协同发展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中央赋予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为发展方向,全面落实《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开放平台优势和创新经验溢出效应,推进自贸试验区与重点产业园区协同发展,实现创新成果相互转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
  二、重点工作
  (一)转变政府职能方面。落实各项省级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立权责清单制度、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制度。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探索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实行“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等便利化举措。推进产业预警、信息公开、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开展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二)投资领域改革方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加速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制定和完善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和金融便利化创新举措,支持重点产业园区企业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三)贸易转型升级方面。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力争早日达到国家标准版要求。加快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单一窗口”、特殊监管区等现有平台实现数据互通。推进重点产业园区与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和贸易便利化措施发展转口贸易。支持跨国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设立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结算中心和区域性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等功能的营运中心。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内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优势,推动检测维修、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借鉴和落实海关和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制定的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国际贸易支撑系统。
  (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复制推广先进地区经验,与自贸试验区共同探索、推进实施金融便利化措施,重点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探索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围绕重点产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平台,为重点产业园区实体经济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入驻重点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建立适应金融改革创新举措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五)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方面。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完善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装备、汽车(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商贸及快递等现代物流、海水利用、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清洁能源应用、冷链物流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以及重点产业园区集聚。鼓励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内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推动产业整合。鼓励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内企业发展系统集成、设备租赁、提供解决方案、再制造、检验检测、远程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专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集成创新载体及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搭建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和加工贸易采购、分拨中心。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利用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租赁公司和专营租赁业务子公司平台,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开展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积极推进各类交易场所资源整合,形成相互统一的科技类交易场所。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国际化。积极探索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国际人才流动制度和高层次人才的市场化认定机制。完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机制,推进人才、项目、资金深度融合。努力提升海外人才服务、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工作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的便利化水平。推进东北一体化协同发展,完善东北区域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加速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优化内陆干港和物流网络布局,加速实现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园区与东北其他地区口岸间互通互联。推进东北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物流配送、人才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六)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方面。推进自贸试验区与重点产业园区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扩大和丰富东北亚区域合作内涵,全面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巩固对日、对韩合作,加速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扩大东北亚国际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推进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等国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完善国际产能合作金融支持体系,促进由装备产品输出为主向技术输出、资本输出、产品输出、服务输出和标准输出并举转变。引导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建设境外园区。推动日、韩、俄等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内集聚发展。探索与东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投资合作。利用自贸试验区搭建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功能性平台,推动商品、资金、技术等高能级国际市场要素在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努力打造东北亚新经济区域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实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深化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多港区联动机制,推进海陆空邮联动发展。
  三、主要方式
  (一)复制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除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特殊功能区以及国家有明确实施界限的政策措施外,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和措施。重点产业园区要在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按照国家要求先期复制落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项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各项经验在我省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结合实际制定复制推广落实方案,提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具体措施。
  (二)复制借鉴自贸试验区经验。除国家有明确实施界限的政策措施外,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通过自主创新解决发展过程中问题所取得的经验、措施、办法,在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优先在重点产业园区推广。重点将自贸试验区“放管服”改革、制度创新、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贸易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优先推广到重点产业园区,提升重点产业园区开放水平。
  (三)积极探索突出辽宁特色的创新经验。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平台作用,紧密结合辽宁实际,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重点围绕投资贸易便利化、国资国企改革、金融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创新试验。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各园区与自贸试验区对接产业规划,寻求和探索彼此产业错位发展的合作契机。鼓励自贸试验区与重点港口间的港区联动,协同发展,推进我省海铁联运通道建设和国际物流体系建设。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各园区与自贸试验区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建立自贸试验区与重点产业园区推进改革、协同创新、共享成果、开放共赢的机制。
  (四)积极探索协同发展新模式。结合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和各重点产业园区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研究符合辽宁实际的、可操作的协同发展方式,积极探索开展区内外协同发展、园区间协同发展、政策协同共享、产业协同推进等创新发展模式,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同发展的各项工作。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协同发展政策研究、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考核通报和督导落实等工作。各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协同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协同。加强自贸试验区和重点产业园区的政策衔接,实现政策共享。在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改革创新、成果共享等方面,形成共识,联合推进。及时研究制定协同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
  (三)积极协调推进。以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主体,制定专项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计划,积极协调省中直各部门,强化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和推进,争取国家支持。重点抓好主导产业、重点项目等方面的对接,对重点项目、重点事项,要列出时间表,制定路线图,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
  (四)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明确重点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和重点项目,作为承接平台积极对外推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整合闲置用地资源,为承接产业转移腾出空间。按照“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原则,完善承接条件,落实保障措施。
  (五)开展评估评价。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复制推广、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结合协同发展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价和督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创新成果,不断推进各项改革事项走向深入。
  附件:推进协同发展重点产业园区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5日      
 
 
  附件
  推进协同发展重点产业园区名单
   
  省沈抚新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连金普新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营口港)、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兴城滨海经济区、鞍山经济开发区、本溪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开发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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